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贫困和受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保证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让广大贫困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创建和谐校园,根据《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中专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特困家庭中专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撤消处分者除外),学年操行成绩良(含良)以上。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按时上下课,无旷课现象;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上通宵网、吸烟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条件为:
1、孤儿和残疾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因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5、烈士子女;
6、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7、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9、父母体弱多病、劳动能力低,仅靠农业收入为生的学生;
10、当年患重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较大,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由主管校长组织学工处、团委、教务处、财务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国家助学金吉安师范评审委员会,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由学工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申请。由贫困家庭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提供贫困或受灾的村(社区)乡(镇)、街道级证明等相关材料。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推荐资助对象。
2、初审。国家助学金吉安师范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
3、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
4、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复核。复核无误后,学校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档案。
5、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若在发放前有违反基本条件或与基本条件不符者,则应取消其发放金额。
江西省吉安师范学校
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