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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务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06]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评审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校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各设区市和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2、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尽快将上级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资助名额分配、落实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名额的分配以中职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适当向就业率高、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倾斜。

3、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制定的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4、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资金预算。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各省属普通中专要将开展资助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汇总,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地、各校上报名单时请同时附上EXCEL文件格式的电子稿。省教育厅将在江西职业教育网(www.jxzcj.cn)建立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电子查询档案,同时设置专门栏目,宣传介绍我省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工作。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3年备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国家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中央和省将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每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加大对该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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