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是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帮助勤奋好学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效措施,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对象
凡符合国家政策招收的,取得我校学籍,并完成一年以上学业的在校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比例
1、奖学金设一、二、三共三个等次。
2、一等奖奖金400元,二等奖奖金300元,三等奖奖金200元。
3、奖学金的覆盖面为15%。各等次的名额计算办法:各年级各专业人数分别乘以2%(一等奖)、5%(二等奖)、8%(三等奖),小数点后的数字实行四舍五入。
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二)必备条件
1、所有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或抽考成绩不低于70分。
2、没有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3、团员没有因违纪受到团内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四、奖学金的评定
1、奖学金的评定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奖金原则上在下学期的第六周内兑现。
2、教务处依照学生本学年上、下学期期末抽考成绩之和,确定排名,按1:1.5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3、教务处将候选人名单提供给学工处、团委征求意见,是否存在受纪律处分和品行严重缺失现象。
4、教务处按1:1比例确定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核,并张榜公示。
5、公示后无异议,呈报校长审批。
6、财务科依照审批后的获奖名单和奖金如实发放。
五、本办法自2006年6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吉安师范学校奖学金实施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