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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

井冈山学院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吉安师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照《江西省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生自筹为主、以学校给予适当支持。社团财务管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每学期上交帐目给团委审查。

第七条校级学生社团实行校团委指导与各挂靠单位共建体制。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和其它七类社团,各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团委社团部。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3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风尚;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的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校团委收到第十一条所列文件后,将一个星期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成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校团委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指导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6、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邀请校外单位或人员来校举办的活动;

2、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初到团委社团部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违反上述办法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行的大型活动,需要学校拔付活动经费的,应向团委提出预算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核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指导老师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6、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校团委对评选出的优秀社团予以重点指导和扶持。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或成员参加校外比赛获奖,校团委将参照我校的学生奖励与表彰办法。对其及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

4、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4、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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