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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处罚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

井冈山学院小学教育师范分院
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处罚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用电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1 、严禁破坏各种用电设施或擅自装接电源插座和灯具,违规者将处以 50 元罚款和记过处分。

2 、宿舍和教室只允许使用低功率的充电手电筒、充电电池、吹风机、饮水机、单放机、录音机、电脑及用电乐器。禁止使用高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取暖器、电饭煲、电炒锅等。一经发现不管使用与否都予以没收,并处以 50 元罚款和记过以上处分,若无法查实物主,则该宿舍全体成员承担罚款。

3 、若在使用电器过程中,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除了罚款及纪律处分以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此规定自 2005 12 12 日起实施。(吉安师范学校中专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处罚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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