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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中专学历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由教务科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学生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其学籍。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学生春季、秋季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要求按时办理报到、缴费、注册,以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八条 学生未经学期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不予认可。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务室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业考核。学科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采取学期考核制,学期评定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

第十条  考核以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开课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开学一周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教务科负责组织核查。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发生差错须纠正的,应由评卷教师进行情况说明,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确认,经教务科同意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应事先向任课老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可随该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考核,按正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四条 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十五条 补考

学期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学科成绩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后不及格者,毕业前再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补考,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学生自理。

第十七条  学期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4科及以上者,执行学业预警,学校发布学业预警通知书给学生本人,同时通报监护人和生源地教育局,共同督促和教育学生提高认识,转变态度。连续两个学期累计8科及以上学习成绩不合格,将予以留级处理。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入校后取得吉安师范学校学籍,需要转学的按照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办企业、其他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3.自费出国留学;

4.自愿参军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6.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7.学校认定须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教务科审核,报校长批准。

因创办企业、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教务科审核,报校长批准。

其他原因须休学者,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经教务科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参军者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认定。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给予保留学籍,其中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及医疗费自理;

4.对户口在学校的休学学生,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的发生的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2.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3.未按期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4.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超过15天(按自然天数计)或一学期累计超过30天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学生本人和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本条规定的是学生和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学籍管理一般行为,不是学校的行政性处分学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须退学的学生,由教务科或学生科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递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学期费用不退,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放退学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且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发放结业证,必须在三年内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向教务科提出补考的申请,成绩合格者交回结业证,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费用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教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学籍管理的其它事宜,均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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