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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15 点击数: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界定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身体不适和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责任事故范畴。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是指课程教学的教师。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等级与标准

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一)凡出现下列事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 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教学文件,影响教学进行的。

2. 在计划学时内,未按教学大纲进行课程教学,学生意见较大,有较多投诉的。

3. 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4. 在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或在教学过程中不负责任,有较多学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或上报的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6. 不按规定出卷且试卷有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 因个人原因,监考人员迟到3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二)凡出现下列事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 任课教师课堂纪律管理松懈,课堂秩序混乱,学生投诉多,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参考资料、舞蹈服装、美术用品等,谋取私利的。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因个人原因擅自停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缺课1次的。

4. 因个人原因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请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造成较大影响的。

5. 未按管理规定和标准程序做好实训(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学生反映强烈或造成严重后果,如设备损坏或财物损失的。

6. 教师未按教学大纲和命题规范命题,试卷出现多处错误,考生反映大,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7. 因个人原因,监考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或缺考1次的。

8. 监考不严格执行监考规则,致使考场秩序混乱,考生反映强烈的。

9. 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中泄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0. 考试后漏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较严重后果。

11. 课程或试卷评分严重失实的。

12. 未经批准更改学生成绩,或在登录、出具学生成绩时出现较严重的错误,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凡出现下列事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 在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2次以上(含2次),造成恶劣影响的。

3. 非法翻印教材或售卖盗版教材,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违反实训(验)室操作规范和安全守则,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5. 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为学生出具虚假的学习成绩或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 属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由分管校长或教务处负责人批评教育,同时扣发责任人绩效津贴100元,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

2. 属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由校长进行约谈,同时扣发责任人绩效津贴200元,两年内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优、评先。

3. 属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扣发责任人绩效津贴400元,三年内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优、评先。

4. 责任事故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1. 教学责任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务科对全体教师,教研室对本教研室的教师有责任进行教学督察和教学责任事故上报的责任,教学责任事故知情人具有举报的义务。教务科、办公室(人事)为教学责任事故的受理部门。

2. 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科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进行调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处理意见;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科、办公室(人事)联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实行经济处理的决定由办公室(财务)在绩效工资中扣除。

五、教学责任事故的申诉与裁决

1. 如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认为责任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处理不当,可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人事)提出申诉。

2. 学校办公室(人事)接受申诉后组织复查,复查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决定十五个工作日答复申诉人。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安师范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废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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